中国银保监会9月16日消息,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其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违规在房地产市场融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据银保监会相关人士介绍,《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监管进行了必要的明确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强调事中事后监管
银保部门指出,《通知》的发布,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今后,银保监会将继续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监管体系建设,并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相衔接,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管理和监管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强调了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针对现行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本着问题导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行业急需统一的监管规则。要坚持底线思维,严禁触及法律红线,防止风险溢出,守住风险底线。《通知》还注重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观能动性,辩证地把握监管规则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减少对监管中不必要的一刀切,授权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部分监管要求。
据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共9074家,总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FATF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主要为中、小型企业和个人服务,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还比较粗放,风险防范能力有待提高,甚至有一些甚至出现经营困难。该通知可以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鼓励降低贷款利率
该公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额度、贷款用途、经营范围、利率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对外融资,《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非标准化融资形式,如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其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以标准化债权形式融入资金,如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其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根据监管需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降低上述境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之比上限。
董希淼认为,在疫情爆发期间,部分地区适度放宽了对小贷公司融资杠杆倍数的要求,此次《通知》明确了对小贷公司融资杠杆倍数的要求,有利于小贷公司经营发展。
《通知》提出,要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在催收方面,《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