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宏观调控的影响,银行信贷正在收紧。听说开发商和银行之前都有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在开发商指定的银行须在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申请贷款吗?
去年,一家开发商与一家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并签署了《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协议规定,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的住房贷款原则上只由这家银行进行。春节过后,这个楼盘有一批房子,但银行因为上级总行要求收紧信贷,贷款条件发生了变化,导致买家开始无法贷款。
买受人可以选择其他银行贷款是有道理的,但由于银行和开发商之间有先协议,换银行贷款也很困难。因此,开发商要求与银行修改《合作协议》,包括其他可选银行贷款,以及银行与开发商之间其他合作条件在原贷款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况下的调整。银行坚持拒绝修改,双方闹得很僵。这导致了以下问题:
开发商为何向购房者指定贷款银行?
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开发商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主要目的:
1.合作银行为开发商提供开发贷款。
2.银行获得该房地产客户的贷款业务,排除其他银行的竞争。
3.开发商应对购房客户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
4.银行承诺优先考虑贷款审批和下一笔付款的效率。
买房人是否受到开发商指定贷款银行的影响?贷款权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答案是否定的,付款是购房者的义务,但选择向哪家银行贷款是购房者的权利。购房者可以选择自己的贷款银行(比如购房者选择的银行可以提供更多的贷款数量或者更优惠的预期年化利率)。开发商无权强迫购房者在其指定的银行贷款。如果开发商限制购房者贷款银行的选择,影响其支付义务的履行,购房者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3.在上述情况下,开发商能否要求变更合作协议?
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如果宏观调控影响合作协议的履行,开发商可以要求银行改变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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